
近日,法赢律师团队收到广东某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裁定书,法院依法驳回对方某投资公司(下称B公司)撤销仲裁裁决申请。至此,由法赢团队代理提起仲裁和应对仲裁司法审查两个程序的、客户公司诉B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获得了支持客户公司1300万元工程款的生效裁决。
一、案情简介
2017年,客户某集团公司与B公司、某建筑设计院组成“联合体”,中标广东某工业园管委会作为业主的BOT项目。按照《联合体协议》,B公司以发包人身份与客户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约定由客户公司实施建安工程。
施工中,因工业园计划调整,客户公司被迫中途退出该项目施工,各方签订《协议书》《协议书二》,两次在当地财政局入库主体中选取具备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对客户公司已完建安工程造价进行评估,结论为约6000余万元,扣除已支付款项后尚有1300万余款(含质保金)未付。评估报告作出后,B公司发函确认该评估结论,但管委会未予及时表态,在一段时间后又反复要求必须以财审结论为准。B公司作为地方所属企业也随之改变态度,以造价未经财审为由拒绝结算和付款,客户公司历经多次沟通协商无果,只好委托律师启动法律程序追索欠款。
二、办案过程
本案要取得胜诉,必须克服两大难点:1、该项目由属地B公司和管委会强势主导,前后签署了若干份协议性质的文件,对争议管辖的约定在法院和仲裁之间反复摇摆,必须选择二者之一并排除其他约定的干扰,将程序顺利推到底;2、多份协议文件均涉及财审内容,但从对方推动后的部分财审表现来看,如果再进行财审不仅将拖沓冗长,且造价可能异常降低。因此,需要摆脱财审条款的不合理限制,防止程序在诉讼/仲裁后重新回退至财审。
鉴此,团队律师经深入研判,决定依据《施工合同》提起仲裁。案件受理后,B公司提起管辖权异议,被仲裁委驳回异议并继续审理,后作出实体裁决。B公司不服,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司法审查程序,团队代表客户公司继续应对。
三、代理观点
(一)双方名为“联合体”、实为工程发承包,且对方主导的一系列合同文本约定管辖摇摆不定,应合理确定管辖机构
为满足BOT和招投标的形式要求,工业园与B公司共同确定了虚设“联合体”的方案,其用意在于使得客户公司不能依据建设工程关系单独向工业园主张;同时,招标人又要求客户公司必须委托B公司**代表“联合体”面向业主,为不合理限制客户公司行权设下了程序伏笔。但审查全案,客户公司除作为承包人的权利之外并不能从BOT项目中获取任何其他收益,因此内部的《施工合同》才是真正界定客户公司与B公司权利义务关系的依据。另外,工业园与B公司属于强势一方,在其设计的合同中前后矛盾地往复约定管辖为仲裁委和法院先后并存,由此而产生的程序混乱之不利后果应由其潜在承受。因此,仲裁委才是涉案争议的管辖机构。
(二)财审无论是从程序上还是从实质上已无必要,应按照各方明示、默示认定的造价予以*终结算
财审是确保国有资金经济、效率、公平使用的内部流程,非经合同约定外化,不能简单适用于普通民事关系。本案各方通过《协议书》、《协议书二》实质上排除了财审适用,虽然工业园管委会收到评估报告后未明确表态,但其在合理时间内未提出异议应视为默认此结果,其后又重提财审程序,其用意在于拖延结算及压低造价。此情形下,如果再继续进行财审,不仅在程序上没有必要,因评估的造价咨询机构也是从财审入库单位中选取,再行财审在实体上亦无必要且对承包人不公平。
四、案件结果
仲裁委裁决B公司向客户公司支付1300万元工程余款。B公司不服申请法院撤销裁决,广东某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其申请,案件进入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