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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 法院对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是如何认定的?
来源: | 作者:law-100 | 发布时间: 2025-06-11 | 549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本文拆解*高法(2023)*高法民申2920号案例,明确债权人须充分举证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或恶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方可主张加速出资,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应严格适用法定情形,股东出资加速到期不应作为执行程序中追加依据。某锐公司与某芯公司纠纷一案,某锐公司债权未通过执行清偿,申请追加未到出资期限的某芯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并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经广东高院二审及*高法再审,均因某芯公司不具备破产原因、股东享有出资期限利益驳回其诉求。裁判要点为无充分证据证明某芯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且某芯公司未在债务产生后延长股东出资期限。实务警示执行程序追加被执行人须有明确规定,“财产不足以清偿”遵循《九民纪要》标准,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认缴出资期限未至不属于“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情形,还给出关联法条链接。

*高法再审案例揭示股东出资加速到期严苛标准!建材公司追讨股东责任败诉背后,法院如何界定"不能清偿债务"?新《公司法》第54条突破性规定能否破解债权人维权困局?

本文拆解*高法案例——(2023)*高法民申2920号,可以明确:债权人须充分举证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或恶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方可主张加速出资;追加股东作为被执行人应当严格适用法律规定的情形,股东出资加速到期不应作为执行程序中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依据。


裁判要旨

债权人主张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必须充分证明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存在股东恶意延长出资期限等情形。


案情概述

某锐公司与某芯公司纠纷一案经法院审理判决,某芯公司应当向某锐公司清偿债权,因某锐公司的债权未能通过执行程序清偿,某锐公司申请追加未到出资期限的某芯公司股东彭某、关某为被执行人并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及*高人民法院再审,均以某芯公司不具备破产原因、股东享有出资期限利益为由驳回某锐公司的诉讼请求。


裁判要点

1、无充分证据证明某芯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本案债务。

该案所涉执行案件虽然裁定终结,但在案证据显示尚有某锐公司同意不处理同案另外两名被执行人名下轮候查封财产和第三人夏某名下股权等财产。而某芯公司目前的状态仍为在营(开业)企业,名下仍有知识产权等财产可供执行。

2、某芯公司未在债务产生后延长股东出资期限。

本案不存在某芯公司在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情形。因此,*高院认定本案股东出资义务不符合加速到期情形,驳回某锐公司的再审申请请求。


实务警示

1、执行程序中追加新的主体为被执行人必须有法律、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无论股东认缴出资期限是否应当加速到期,均不应在执行程序中直接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

2、“财产不足以清偿”遵循《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即《九民纪要》)的标准,包括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情形。

3、注册资本认缴制度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在出资期限尚未届至时未缴纳出资并不违反出资义务,因此认缴出资期限未至不属于“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情形。


关联法条链接:

《*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